“加強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是二十大報告的明確要求,如何正確理解其含義?是把其理解為加強“人大代表工作”的能力建設?還是理解為加強“人大代表”的工作能力建設?筆者認為,只應把其理解為加強“人大代表工作”的能力建設才符合二十大報告精神。
一、“人大代表工作”涵蓋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及全黨全社會等方方面面
多年來“人大代表工作”(簡稱“代表工作”)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工作使用的高頻詞。如2021年11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6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代表工作計劃》、2022年2月8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03次主任會議通過《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代表工作計劃》。法律沒有對“代表工作”做出解釋,但“代表工作”的含義在廣大人大工作者中已基本形成共識。原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李伯鈞把其總結為:“代表工作”包括三個方面的主要內容,一是代表作為人大主體執行代表職務(簡稱履職)行為,主要是代表依法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二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保證代表履職開展的各項工作,包括有關計劃和安排、采取的措施和開展的活動、提供的條件和服務保障等;三是全黨、全社會、有關國家機關為支持代表履職所做的工作。據此含義,“代表工作”不僅僅只是代表的履職,還廣泛地涉及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全黨、全社會、有關國家機關如何保證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因而,加強“人大代表工作”的能力建設就是加強上述三個方面的能力建設。也即加強人大代表的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保證代表依法履職的能力建設,加強全黨、全社會、有關國家機關支持代表履職的能力建設。
二、“人大代表”的工作能力依法只能理解為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履職能力
代表法第五條規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據此規定,人大代表的履職分為代表的工作和代表的活動二個方面,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履職稱之為代表的工作,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職稱之為代表的活動。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職只應稱之為代表的活動,如果也稱之為代表的工作則不符合代表法的規定。為此,“人大代表”的工作,只應特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履職。
因而,加強“人大代表”的工作能力建設,依法只能理解為加強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履職的能力建設。
三、“加強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只應理解為加強“人大代表工作”的能力建設
通過上述分析顯然可見,加強“人大代表工作”的能力建設包含了加強“人大代表”的工作能力建設。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很重要,二十大報告不可能僅僅只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履職單獨提出要求。當然應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全面提出要求,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全黨、全社會、有關國家機關如何保證支持代表依法履職進行全面部署。因而,把“加強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理解為加強“人大代表”的工作能力建設不符合中共二十大報告的本意,理解為加強“人大代表工作”的“能力”建設才符合二十大報告的原意。